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桂经运行〔2007〕27号
印发关于强化广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经委、国资委、安全监管局,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依法强化和落实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安监总局《印发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自治区经委、国资委、安监局制定了《关于强化广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强化广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实施意见
为强化我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工作,促进我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安监总局《印发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明确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我区生产经营单位是广西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一)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建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及时排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
(四)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保证本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培训时间,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职工提供并监督、教育职工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
(七)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设施稳定运行,保证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转。矿山和隧道施工单位要建立救护队或与附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九)切实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二、依法建立健全以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我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包括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依法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有: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它负责人的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和具体领导责任,协助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三、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事项,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要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监控;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等;督促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国有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国有企业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将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给各市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下达至各县(市、区)及主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各县(市、区)各行业的控制指标;各县(市、区)再将指标进一步分解到乡镇。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承担的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
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取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对其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
(二)自治区安委会每季度组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市政府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进行督查,并抽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执行情况。各市安委会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督查,抽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执行情况。督查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国有企业的督查结果要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通报。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各种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三)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和严格自治区企业集团公司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组织实施考核奖惩。考核的组织形式及牵头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涉及煤矿企业的,要吸纳煤矿安监机构参加或征求其意见。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好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给予处罚。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应依法推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必须将安全业绩考核作为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任免挂钩。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绩效量化考核体系,加强内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任免、劳动分配挂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
自治区将制定《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办法》,在全区生产经营单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