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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经能源〔2008〕269号

 

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基础工作,现将开展200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好对辖区内的各类煤矿企业的所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范围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各类煤矿企业的所有矿井必须组织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包括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中的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矿井。确因长期停产而没能进行鉴定的矿井,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经委批准后,可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未进行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的生产矿井,下年度一律停止生产;未进行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的新建、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等正在建设中的矿井,一律不予以竣工验收。
     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依据
     各煤矿企业和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的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四、工作步骤及工作要求
     (一)宣传、准备阶段
     6月15日~6月30日,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下发到各煤矿企业(矿井),各煤矿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做好各项鉴定准备工作。
     (二)各煤矿企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阶段
     7月1日~8月31日,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煤矿各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不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煤矿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各鉴定单位按规定的鉴定方法测定基础数据后,对基础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并编写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1),8月31日前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报送自治区经委。鉴定单位必须按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瓦斯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三)专家现场审查及复核阶段
     为严把瓦斯等级鉴定审核关,9月1日~9月30日,自治区经委将委托广西煤矿安全技术协会和广西煤炭工业协会组织技术专家,按照“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对各煤矿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及复核。
     (四)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批复及汇总上报阶段
     10月1日~10月31日,自治区经委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核意见,对各煤矿企业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进行批复,并对自治区所有煤矿企业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进行汇总,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技装司备案。

     附件: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主要内容
           2.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基础数据表
           3.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报告表
           4.矿井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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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