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经能源〔2008〕275号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
专项行动第二次督查的通知
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108号)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经能源〔2008〕213号)要求,自治区煤矿专项督查组决定于2008年6月23日-6月30日对各产煤市、县及部分煤矿企业开展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经能源〔2008〕213号)所明确的督查内容进行督查。
二、督查组分组情况
第一组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委
督查对象:桂林市、百色市及所辖煤矿企业
第二组
牵头单位:自治区安监局
成员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督查对象:南宁市、来宾市及所辖煤矿企业,对南宁市的督查应把上林县及其所辖煤矿企业作为督查重点,对来宾市的督查应把合山市、兴宾区及其所辖煤矿企业作为督查重点。
第三组
牵头单位:广西煤监局
成员单位:广西国土厅
督查对象:钦州市、崇左市、河池市及所辖煤矿企业,对河池市的督查应把罗城县、宜州市及其所辖煤矿企业作为督查重点。
三、督查要求
(一)各产煤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积极配合自治区督查组开展工作。
(二)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辖区内各县(区)及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含基建、技改矿井),并督促以上单位做好汇报材料准备;督查组所到的市、县及煤矿企业,均应向督查组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含文本及电子版)。
(三)自治区各督查组在督查工作结束后,要将督查情况、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等,形成书面的督查报告,于7月2日前送自治区经委(含文本及电子版),以便统一汇总上报。
四、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督查组各组的具体参加人员由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
(二)具体的督查时间及行程安排,由各牵头单位自行决定。
(三)本次督查需要的交通工具,由牵头单位负责解决。
(四)请各有关市、县和煤矿企业(矿井)积极做好督查迎检准备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陈德芬,0771—2809512;电子信箱:cdfjyt@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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