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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桂工经职办〔2007〕7号
 

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区工程经济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程、经济系列职改办,区直有关厅、局(公司)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二○○七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7〕82号)精神和2007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我区工程、经济系列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7年我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一)凡在我区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广西工程、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除外)。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推荐、评审的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见附件1)规定的条件要求。
    (二)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见附件2)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见附件3)规定的条件要求。
    三、评审材料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自治区职改办统一印制,16K格式);
    (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或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免试审批表),按顺序贴在评审表的封面与第1页之间;
    (三)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并指明代表作,按顺序分别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和目录;
    (四)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业绩成果情况及相关奖励证书的
复印件,按顺序分别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和目录;
    (五)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如已在评审表内填写则不需另附);
    (六)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七)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证件(或证明)复印件;
    (八)《申报  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由单位职改或人事部门填写);
    (九)由各市、厅局职改办汇总送评的《报评  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名册汇总表》(用Microsoft Excel电子表格输入、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分别汇总),及职称送评《委托书》。
    以上材料按五套材料分装:(一)至(七)项均为一式四份,分装四套材料;第(八)项(用A3纸打印一式25份)、第(九)项(一式两份)合为一套材料;第(九)项《报评  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名册汇总表》请附U盘或3寸软盘。五套材料封面请标明所在单位名称、姓名、拟申报职称、送评单位(市、厅局)名称。
    四、时间安排
    8月底前为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9月份为各单位、各职改(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收集、审核、审核、整理、公示时间,10月中旬至11月为评审阶段。请各市、区直各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务必在10月15日前将评审材料报送我办,逾期不再受理。
    五、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字〔2006〕115号文件规定收取,即正高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次,副高级职称评审费380元/人次,报送材料时一次交清。
    六、几点说明及要求
    (一)今年申报、推荐及评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的基本条件,严格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执行。
    (二)对不同系列(专业)在同一职级内申报高一职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受下一级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的限制,不须办理转系列(专业)确认评审手续,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取得的业绩成果直接申报工程系列和经济系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对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所学专业、能力水平,在取得本专业、本岗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一年后,还可申报工程系列或经济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一个年度只准许申报一个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为了吸引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区创业,充分发挥他们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对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先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再按规定程序和评审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其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算起。
    (四)为了衔接执业(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关系,凡通过国家人事部组织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暂行规定,凡被聘任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取得执业(职业)资格的年限达到相应资历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中直驻桂单位、部队非军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原在中直单位、部队(包括非军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在部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按规定重新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身份、户口、档案的限制,只要他们愿意评定职称,均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2号)的程序办理。
    (七)对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非干部身份人员,其实际水平和能力符合评审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八)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相应合格证书或达到规定的合格成绩,凡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全国相应级别合格证书者或全国通用标准成绩通知书(60分以上)的,在考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内有效,不受使用期限限制,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仍需按规定参加相应等级考试。同时,允许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广西合格标准成绩通知书者2年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效。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对有突出贡献,有重要科研成果,有相当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长期在基层工作的或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可予免试,具体办法按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以及《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执行。
    (九)为促进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再教育工作,提交评委会的材料中应附有完成人事部门或行业、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的证件和证明,证件和证明不全者不得晋升和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十)申报材料的公示情况,请连同单位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等各方面综合考核推荐意见一并填写在《评审表》第14页“基层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公示内容、办法及时间要求按桂职办〔2000〕48号文件执行,凡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十一)各单位(部门)要按照桂职办〔2000〕49号文件要求,成立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成果、业绩、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审议、鉴别,审议前要进行答辩。审议推荐小组对申报者的成果、业绩和业务水平与能力要作出客观公正的总体评价,明确表明是否同意推荐申报,并注明审议推荐小组投票结果。评语及答辩情况按附件4填好,贴在《评审表》第14页与第15页之间。
    (十二)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其代表作统一由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系列职改办组织专家鉴定。送鉴定的代表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独著或第一作者的合著;在评审前,由高级评委会组织专业答辩,答辩时个人自述不超过10分钟,专家提问及答辩不超过20分钟。
    (十三)各市、区直厅局职改办要严格把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和质量关。一是审查材料时,对复印件必须验证原件,由验证人签名,并加盖验证印章(职改或人事部门章),无验证印章和签名的,视为无效材料;二是对《评审表》内所填内容要认真审查,防止弄虚作假。特别强调对申报者的学历、学制、毕业时间、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及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等要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和审核,并要求《评审表》内所填内容要与送评名册汇总表相一致;三是申报材料的填写要清楚、准确、规范。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按汇总表顺序上报,材料不完整不予接收。
    (十四)上报材料中,除4份《评审表》原表由申报人打印填写外,其余材料可送复印件。《评审表》不能与其他材料装订在一起。
    (十五)浏览网站:广西经济委员会(www.gxjmw.gov.cn)、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广西人才网(www.GXRC.com)。
    (十六)其他未尽事宜,请直接与我办联系(电话:0771-2808919;电子信箱:gxjwrsc@163.com)。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3.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4.审议推荐小组推荐意见表  (点击下载)
          5.申报    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    (点击下载)
          6.报评    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名册汇总表    (点击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五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充分发挥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的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是在实施《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工程师基础上设置的正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按本办法评审取得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 评审对象为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五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4.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A级(县级的考B级)考试合格;
    5.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
    6.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及《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的规定执行。
    (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一项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奖励是指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奖励),下同。
    2.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质量奖一项以上,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质量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获得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三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并有鉴定<验收>证书,下同)。
    4.主持或为主承担两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重点项目、攻关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或结构调整、更新、换代的产品,成为自治区名牌产品,其市场占有率在自治区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三名,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在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科研成果利用中,对其发展规划、采取重大的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方面起过关键性作用,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在研究开发、生产、推广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在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主持完成国外引进大型先进成套(单机)设备或生产线的安装、调试的全过程,投入生产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9.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主持起草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一项以上,或省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三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三)任现职以来,其学术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出版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在国家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3.在国家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省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规定的限制,破格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3.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
    4.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5.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第六条 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者,享受教授同等待遇。
    第七条 由自治区职改办按有关规定和办法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自治区经委工程系列职改办负责全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审批程序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第九条 在我区工程技术人员中开展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是实施新世纪人才战略,加快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从严把关,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自治区现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理,中介、咨询,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化、认证以及广播电视研究和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广西合格标准成绩通知书者2年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效。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及《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攻关、研究开发的全过程,完成任务较好或得到实际应用;
    2.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本行业和本企业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两项以上,并得到推广应用和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担任一项大型工程项目设计的负责人或两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设计的分项负责人;
    2.曾担任三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
    3.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轻工专业方面行业规划或老企业改造规划的编制并被采纳及有关技术经济评价的项目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三)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或新产品、新工艺设计中,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生产、管理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两项以上,或曾负责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两项以上;
    2.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省、部组织推广的先进技术项目两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3.曾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本行业、本企业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或技术管理文件两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4.曾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两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并被主管部门认可。
    二、从事中介、咨询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担任两项大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三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的分项负责人;
    (二)曾担任五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三)曾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行业规划或企业改造规划的编制并通过评审的项目。
    三、从事计量及质量检测、标准化、认证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主持完成两项以上研究工作或技术开发、应用或检验、检测方法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和成果总结等工作,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二)主持完成一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主持完成两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四项以上)本行业科研课题,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四)主持完成一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两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五)主持完成一项以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两项国内先进水平的新开展检验、检测项目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制检验细则、检测方法和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主持完成两项以上复杂产品全项目或大型检验检测、样机试验项目或仲裁检验,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方案,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七)主持完成一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三项以上小型企业的质量体系、计量体系、标准体系、质量攻关或质量振兴的计划、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八)主持完成三项以上的地方、企业的质量、计量、标准规划或省级以上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的制订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
    (九)主持完成五项(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八项以上)质量、计量、标准技术咨询、质量、计量、标准体系的审核工作;
    (十)完成四项以上本专业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或实施监督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讲义,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过三项以上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四、从事信息技术专业的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完成任务较好或得到实际应用;
    (二)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两项信息产品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并通过省级的技术鉴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设计了较大型的网络系统,并参与实施建设完成,效果良好;
    (四)、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管理和维护较大型以上的网络系统,并能独立解决网络系统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的技术工作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技术机房设备的维护、调整与测试,熟悉技术系统运行的全过程和技术要求,或主持完成过视音频系统、发射与天馈系统、有线电视前端与网络系统、影视节目制作系统的总体设计、安装调试,或重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工艺改造项目,并解决广播影视技术工作中重要技术问题;
    (二)主持过技术监测机房设备和流动监测设备的维护及安装调试,熟悉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和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熟悉监测工作全过程,并独立或为主完成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指标全面测试或一个以上发射台覆盖的完整收测;
    (三)独立承担或为主完成过本专业范围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制度的编制,并能熟练地用以指导播出维护、生产、科研与信息、工程设计、技术改造和创新等工作;
    (四)独立承担或为主参加过重要研究课题或重要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全过程;
    (五)独立承担或为主参加过重大项目的多功能应用开发、生产、工程施工实践工作全过程;
    (六)主持或为主参加过对系统及产品的技术质量检测工作全过程;
    (七)主持过广播影视系统内科技信息采集、加工、传递工作,以及具有为本系统各级领导提供信息咨询、决策的能力;
    (八)独立承担或为主参加完成过广播影视系统内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和调试,并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理论知识,开拓计算机技术在广播影视系统中应用的新领域。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从事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理,中介、咨询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两项以上获奖项目或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的验收成果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验收证书为准)。
    (三)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四)提出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材料,经专家鉴定,在某一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五)在设计、施工或在设备的运行和维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贡献者,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六)在本专业某一生产、技术管理方面做出过突出成绩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如新产品设计,或改进现有工艺流程,或选用新设备,或对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减少三废排放,或开发新产品、新品种,扩大应用新领域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七)在中介、咨询工作中,独立完成两项以上大型项目或五项以上中型项目的中介、咨询技术方案,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技术与经济效果,并经有关部门认可。
    二、从事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项目有一项、或产品开发或成果推广项目有两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完成的新检验项目的建立,有一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有两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认可;
    (四)主持完成的技术开发项目或质量、计量、标准化、咨询工作,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八项以上,作为主要参加者之一,参加计量体系、标准化体系、质量体系审核,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五)主持完成的复杂产品或大型检验检测项目或大型仪器的检定或质量仲裁检验检定项目,有两项解决了较复杂关键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可;
    (六)主持完成制定的质量、计量、标准化规划或技术法规,有三项经市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
    (七)主持完成的一项大中型企业或三项小型企业的质量体系、计量体系、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质量攻关或质量振兴项目,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效益取得显著的成效,并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八)主持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或新的检验、检测项目,投入实际应用后取得较明显的效益,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从事信息技术专业的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广西计算机推广应用成果一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两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主持或承担较大网络系统管理、维护工作,连续5年无责任事故,能全面掌握所维护设备的性能,能够解决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故障问题。
    四、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专业的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在主持或承担技术机房的设备运行、维修工作中,独立制定设备的大修或更新改造技术方案3项以上,或独立处理涉及机器安全运行的异态故障,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3项以上,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技术与经济效果;
    (二)主持完成1项以上发射功率1000W以上,或两项以上发射功率为300W以下的广播电视发射台,或两个以上广播电视微波站,或一个6万户以上有线电视前端及网络系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工作,经省、市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已投入正常运行;
    (三)主持完成5项以上影视晚会节目制作系统重大视音频工艺设计方案,或视音频工艺改造方案,付之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技术与经济效果;
    (四)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3项以上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及技术应用的项目,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技术鉴定通过,并取得良好的技术与经济效益;
    (五)主持制定3项以上有指导我区广播影视系统工作作用的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2年以上且效果显著;
    (六)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七)被市(厅)级以上鉴定验收采纳应用的科技成果3项以上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
    (八)主持或承担机房的设备运行、维修工作,连续5年无责任事故;或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开展的技术维护管理评比中,获得先进台站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技术维护先进个人称号者;
    (九)在管理使用引进的重要广播影视设备过程中,全面掌握引进设备的性能,解决了引进设备与国产设备匹配中存在的复杂技术问题3项以上;或在使用引进设备中消化、吸收、创新国外先进技术,做出显著成绩,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期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一)、(二)条之一或(三)至(五)条中的2条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科技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省(自治区)、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
    (二)荣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科研生产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价值的论文;
    (四)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自治区优秀厂长(经理);
    (五)任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成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者。
    二、符合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所属单位或职改人事部门提交破格报告(注明符合哪一条破格条件),由系列职改办审批同意后,方可破格评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二)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三)本资格条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
    (四)本资格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本资格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经济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经验,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经济活动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要价值的成果,或在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专业业务工作、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有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区从事宏观、微观经济活动、经济管理、人力资源及劳资管理、经济研究、经济信息等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广西合格标准成绩通知书者2年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效。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及《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组织、筹建、管理、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作为骨干参与小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
    六、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七、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骨干组织或参与宏观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八、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骨干从事经济信息和中介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显著成绩;
    二、为大、中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或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建设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策划重大经济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取得或预期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五、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保持增长;
    六、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省(部)级三等奖一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二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三项以上奖励;
    七、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经济工作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八、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其成果通过省(部)级组织的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项目1项,或通过市(厅)级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项目2项,并被实际工作采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以上;
    二、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一篇发表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期刊;
    三、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第一、二条之一或第三至七条其中2条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经济工作岗位上,荣获国家、省(自治区)、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二、荣获国家三等或省(自治区)、部级二等奖一项以上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三、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省(自治区)优秀厂长(经理)者;
    四、在国际、国家级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的专著、译著,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本专业国内较高学术水平者;
    五、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并直接主持管理过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工作,经省(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六、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厂长(经理)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企业经理、厂(矿)长,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工作业绩突出者;
    七、从事经济专业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并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职务资格以来,参加过大专院校或地、厅级以上单位举办的专业培训班学习累计半年以上,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工作成绩显著、业绩突出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十)、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二)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三)本资格条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
    (四)本资格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本资格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主题词:职称  评审  通知

抄报:自治区职改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7月5日印发

                                                                     (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