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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经法规〔2007〕614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行政执法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受托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8号)精神,为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规范依法行政环节和秩序,加强行政执法专用章的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专用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我委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行政执法专用章管理办法

 

     为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规范依法行政环节和秩序,加强行政执法专用章的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专用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之对象,包括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本委各业务处室(以下称各业务处室)及受我委委托代理行使行政执法权并接受我委监督指导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受托单位)。
     二、行政执法专用章(以下称专用章)由自治区经委办公室刻发,各业务处室、受托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自治区经委行政执法专用章。
     各业务处室和受托单位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时,必须先交委政策法规研究室留存印鉴备案。
     三、各业务处室及受托单位应设专人管理专用章,管理人就专用章负有保管及监督使用责任;管理人暂时不能行使管理权时,专用章应转由各业务处室及受托单位副职以上(含副职)领导代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专用章必须在自治区经委依法享有的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使用,各业务处室及受托单位不得超越行政执法职权范围使用专用章;不得滥用专用章,一切与行政执法内容无关的专用章的使用均视为无效。
     五、受托单位应就专用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记录,按季度汇总上报自治区经委。
     六、各业务处室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委纪检监察室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受托单位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收回行政执法专用章、停止行政执法授权、追究责任人责任、追究受托单位责任等处罚;受托单位在使用行政执法专用章中发生的经济责任,由受托单位自行承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受托单位自身制订的专用章管理办法,存在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内容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桂经贸法规[2003]426号)《行政执法专用章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主题词:行政执法  专用章  通知

抄送:各市经委,存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1月19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