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概况 企业之窗 招商引资 统计资料 新产品数据库 <首页/返回>
 

桂经法规〔2007〕67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经委
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市经委,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区经委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联系人:马均   联系电话:0771-2803666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二日


自治区经委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依法规范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按法律、法规规定由我委为实施主体许可权限范围许可项目。
    第三条  管理部门
    我委26项行政许可项目由其对应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业务处室承办﹛各项行政许可项目的主办处室参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经委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桂经法规〔2005〕316号)﹜。
    行政许可项目的承办处室应当做好接待、咨询、收发材料、受理、审查、核实、拟稿、催办、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公开告示
    委各承办行政许可项目的业务处室应当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  许可期限
    (一)承办处室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不答复视作同意。
    (二)在前款规定许可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承办处室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参见《延长行政许可办结时间审批表》、《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告知书》)。
    (三)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需要采取听证、招标、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方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承办处室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申 请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受理单位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详见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告知单。
    (三)承办处室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四)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业务处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参见《行政许可申请书样式》、《延续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七条  受 理
    承办处室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需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经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以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经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按照经委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单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参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六)对于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当场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承办处室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受理工作,即《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签发日期为申请事项受理日期。
    第八条  审查与决定
    (一)行政许可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现场调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工、检测、鉴定、考试、考核等方式;审查步骤包括承办处室承办人审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承办处室处长(主任)复审、相关处室会签、主管主任审定、委办公会讨论决定等。
    (二)依法应当先经市级经委审查后报自治区经委决定的行政许可,市级经委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案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经委,并出具《关于行政许可申请的初审报告》。
    (三)依法需转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处室应将行政许可申请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送交有关部门,出具《关于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意见的函》。
    (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参见《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期限。
    (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应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 示
    委政策法规研究室是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监督管理机构。接受和处理公示期限内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因行政许可引起的投诉、举报。
    行政许可公示的时间为七天,从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监督检查
    委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一)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应当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由许可承办处室负责对已许可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管、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许可经办人员签字后归档。
    (二)委监察室对行政许可过程进行监管,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纪录》。
    (三)委政策法规研究室对行政许可实施中的执法工作负监督职责。
    (四)对许可过程中直接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统计与归档
    委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做好相关行政许可数据、材料的统计工作。各业务处室根据委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的有关资料予以立卷、分类归档。
    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文秘  行政  制度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