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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首批自治区农产品加工
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桂经企业〔2007〕239号

 

 

各市经委、中小企业局:
     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精神,在全区农产品加工业工作会议上将命名表彰和奖励首批自治区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为了做好组织开展申报首批自治区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申报首批自治区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条件
     (一)积极参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活动,对带动当地农民增收有较强的能力。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实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
     (三)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产品质量稳定。
     (四)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交税500万元以上。
     对从事果蔬、蔗糖、现代中药、畜禽、水产、林产、蚕丝、香料、粮油、特色农产品(淀粉、烟草制品业等其他土特产品)等10类农产品加工企业按每个行业10名左右,总数不超过100家,确定为首批自治区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首批自治区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程序
     企业自愿申报首批自治区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申报审核表(见附件)中有关内容;由县经贸局、地税局、国税局分别核对企业所填写的内容,并签署意见;县级政府、所在市经委签署意见后报送自治区经委。
市直属企业由市经委、相关地税、国税部门分别核对企业所填写的内容,并签署推荐意见;所在市政府签署意见后报送自治区经委。
     区直属企业由相关地税、国税部门核对企业所填写的内容,并签署推荐意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自治区经委。
     各企业申报审核表由自治区经委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
     首批自治区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中2006年交税栏为企业2006年实交税额+经批准的减免税额之和,并注明批准减免税额数。
     三、申报时间
     请各市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首批自治区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并于2007年6月15日前将申报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报送自治区经委中小企业处(南宁市星湖路43号南湖大厦4楼)。
     联系电话:0771-5864067(兼传真)


     附件:首批自治区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 (点击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申报  农产品加工  龙头企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