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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国环[1992]024

 

    国务院办公厅1990年转发《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我国已开发并生产出一批具有一定水平的环保技术和产品,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前,发展环保产业已成为全球性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和大趋势。我国环保产业正处于发展初期,基础还很薄弱,急需引导和扶持。为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指导思想是“积极扶持,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面向市场,优质服务”。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备部门分工协作,各级环委会积极协调,共同办好环保产业。各地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应依靠计划、经济等部门,组织制定本地区发展环保产业的总体规划,协调指导本地区各部门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各级计划、经济部门对环保产业的发展的应统筹考虑,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把环保产业列入优先发展领域。各有关部门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环保产业的发展规划,并将其作为部门产业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制定落实措施。各级计委、经委等综合部门及财政、金融、物价、税务、物资等部门对环保产业的原材料供应、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税收、价格、投资等应给予优先考虑和优惠,促其尽快发育,并使其顺利发展。
   
三、各级政府、备有关部门应针对环保产品市场需求量大的特点,把生产和开发环保产品和提供环保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推向市场,供需结合、有偿服务、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把发展环保产业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
   
四、各级科委及有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环保产业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项目。环保产业各企事业单位应在科委系统支持下,努力增加用于环保产业的研究经费并提高科研贷款的使用效益。贷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积极解决贷款的贴息资金,各地环保部门也可以从征收的排污费中给予部分支持。
   
五、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环保产业的规划要求;协同汁划、经济部门发布环保产品优先发展名录;组织筛选、评价和推广保科技成果,推动环保科技交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政企分开”的规定,不得参与环保产业的经营活动。
   
六、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扩行政主管部门在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的基础上,对环保产品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环保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建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环保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适时公布环保优质产品和淘汰产品名单。
   
七、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民政部的规定组建环保产业协会,发挥产业协会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八、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通过多种资金渠道,建立环 境保护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十环保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九、各地区、各部门对发展环境保护产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突出的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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