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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经资源〔2004277

 

关于印发《广西散装水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财政局:

为明确全区散装水泥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和完善散装水泥系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完成散装水泥发展计划,推动广西散装水泥跨越式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3〕第1号令)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散装水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散装水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广西散装水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全区散装水泥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和完善散装水泥系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完成散装水泥发展计划,推动广西散装水泥跨越式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3〕第1号令)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全区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散装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协收单位,散装水泥生产、运输、中转和使用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委对全区散装水泥奖励资金实行宏观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提奖励资金总规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第1号令第二十九条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实际确定:对发展散装水泥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资金从全区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5%的比例提取,其中60%由各市自行提取,用于奖励市属水泥生产、运输和使用单位以及专项资金协收单位,从各市收缴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40%由自治区提取,用以奖励各级散装办和区直生产、运输、中转和使用单位及专项资金协收单位,从各市上缴自治区财政的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单位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推广散装水泥宣传和补充业务经费 

第四条 奖惩各级散装办的办法

    1、目标责任奖: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散装水泥供应目标的各级散装办给予目标责任奖3000元。

2、超供散计划奖:当年散装水泥实际供应量比自治区下达计划量每超一吨奖励0.05元。

3、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征收专项资金指标,并将专项资金总额10%按时上交自治区散装办集中缴入自治区国库的,按上交部分的5%提取给予奖励。

4、未能取得下列基础管理工作成效的,每一项扣300元。

1)、散装水泥宣传工作成绩突出;

2)、在城区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有成效;

3)、散装水泥统计报表及时准确;

4)、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管理达标;

5)、按时完成区散装办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区直水泥生产企业完成专项资金上缴任务的按上缴额的5%奖励;区直委托专项资金协收单位按委托收缴专项资金总额的5%奖励。

第六条 先进荣誉奖。

获得当年散装办系统先进单位称号的奖励3000元;获得当年散装办系统先进个人称号的奖励500元。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参照原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评选全区发展散装水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桂经贸贸易[200334号文)的有关精神进行。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全部奖项:

1、未完成自治区下达散装水泥供应量计划的;

2、未完成自治区下达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划的;

3、 未将专项资金总额10%足额上交区散装办集中缴入自治区国库的;

4、财务管理严重违纪的,截留挪用上交自治区专项资金。

第八条 奖励资金按年度核定,实行归口统一管理。从自治区列支的奖励资金由自治区散装办将奖励预算报自治区经委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核批;从各市列支的奖励资金的由各市散装办将奖励预算报同级经(贸)委审核后报财政局核批并报自治区经委(自治区散装办)备案。各级散装办严格按照以上办法计奖,在奖金控制规模内按实际发生数额报审,节余不补,超支自理。

第九条 各市散装办必须与自治区散装办签订《散装水泥目标管理责任书》,如当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给予通报批评;如果连续二年未完成目标任务,建议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责任人警告或降级、免职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每年终考核一次。水泥生产量统计以自治区统计局的统计数为准(柳铁散装办管辖的水泥企业所在地的产量除外);散装水泥工作各项指标统计以自治区散装办核定的年报统计数为准。

第十一条 在目标管理过程中,对数据有疑问或有人举报等情况,自治区散装办必须派人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由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年度散装水泥目标管理责任书

  

 

年度散装水泥目标管理责任书

 

 

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乙方:

 

为了确保   年度散装水泥计划的完成,加快我区散装水泥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第1号令规定及《广西散装水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条款:

一、双方一致承诺严格执行《广西散装水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乙方要在   年度完成以下目标责任:

1、完成全年供应散装水泥量  万吨;

2、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任务。

3、按规定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额10%上交甲方。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和上级要求。

5、积极完成甲方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1)         宣传工作达标;(按区散装办制订的《散装水泥宣传教育工作标准及评比办法》)

(2)         在城区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有成效;

(3)         各类业务的统计报表及时、准确;

(4)         设施设备管理达标;

(5)         上级安排的其他任务出色完成。

三、乙方完成上述目标责任后,甲方要按《实施办法》给予基本奖励,并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奖项一一兑奖。

乙方若未完成上述全部目标或部分未完成上述目标,同意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扣罚方法接受扣奖。

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主要责任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主要责任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主要责任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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