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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1]77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为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做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经贸委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确定各地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数量主要考虑区域特点和汽车保有量,并从有利于报废汽车集中拆解、机械化处理和规模化经营发展合理布局。原则上每个地级市设置1家回收拆解企业,直辖市2-4家,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1-2家。冶金、铁道系统和原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系统不再单列。

  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行为,从源头控制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入市场,各地应积极引导钢铁企业和回收企业采取联营或股份制等形式,逐步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销售一体化管理。

  国家经贸委将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各地经贸委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鼓励社会监督,对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人有权举报。

 

  附件:

全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控制数量

 

 

地级市(个)

控制数量(个)

全国总计

333

367

北京

 

4

天津

 

2

河北

11

12

山西

11

12

内蒙古区

12

13

辽宁

14

16

吉林

9

10

黑龙江

13

14

上海

 

4

江苏

13

14

浙江

11

13

安徽

17

18

福建

9

11

江西

11

12

山东

17

19

河南

17

18

湖北

13

14

湖南

14

15

广东

21

23

广西区

14

15

海南

2

2

重庆

 

2

四川

21

22

贵州

9

10

云南

16

17

西藏区

7

1

陕西

10

11

甘肃

14

15

青海

8

8

宁夏区

4

4

新疆区

15

16

其中:建设兵团

 

5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