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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经济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桂经贸资源〔2003〕357号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格年检问题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307号令和原国家经贸委的部署,2001年以来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已对全区各市的14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了经营资格认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市场,打击非法回收、倒卖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的行为,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促进我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制度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是国家实行经营资格条件认定许可的专营性行业。依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纪经营行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从2003年起,我区实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制度。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下称年检),是指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对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资格的企业执行政策法规、开展经营活动等情况,按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的年度检查,以确认企业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活动资格的行政监管工作。
(二)凡是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由区经贸委、区公安厅、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组织认定,并取得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接受年检。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格年检于每年1月开始,2月底前完成,以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营业执照年审工作。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格年检内容:执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情况;开展经营活动情况;企业组织结构与出资方资格情况;安置企业职工就业状况;经营场所与拆解设备情况;“三废”处理和消防、安全情况;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原始记录,废旧金属、回用件销售的出入库登记情况;财务管理与经费收支情况;其它有关情况。
(五)自治区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依法对企业作出公正、公平的年检结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格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年检结束后,由自治区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出具年检结论,并在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印鉴。企业持年检“合格”结论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年审。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执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认定的政策规定
2001年,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桂经贸字[2001]507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规定,报废汽车是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资,属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国家对此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开展回收利用工作。因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也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桂经贸字[2001]507号)要求,执行企业经营资格两年一认定的政策规定。
三、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协调服务
各市经贸委(经委)、工商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307号令,依法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工作制度与措施,做好协调服务,切实搞好本行政区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资格年检和经营资格认定工作,进而促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广西区经济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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