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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告
2003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规定,现将200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1、200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补贴车辆范围为: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2年1月1日—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4000元/辆。
2、补贴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辆。
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大于4500KG的半挂牵引车;大型载客汽车是指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在19人以上(含19人)的载客汽车。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