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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经济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桂经贸资源[2003]196号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认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经(贸)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历来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开展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有效措施,也是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营造规范有序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市场,促进我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作出以下规定:
一、关于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经营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重要的再生资源物资,国家、自治区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制定了明确的规定。现在仍旧执行的国发[1991]73号、国发[1996]36号、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桂政发[1990]102号等文件,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经营资格的取得均有明确规定。因此,我区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无论是否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78号)文规定申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经营资格的取得均应执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经贸字[2001]507号)的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已不再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关于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它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关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的规定,现对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它废旧物资回收(如废纸、废轮胎、废塑料、旧酒瓶、碎玻璃等)企业的资格认定,再次明确规定如下:
(一)凡申请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它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依法从事所规定的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不申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不须通过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经营资格的认定。
(二)凡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它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只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和桂国税函[2002]97号的规定条件,均可申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但必须依照桂经贸字[2001]507号文要求,通过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并取得相应的认定证书后,方可到当地国税局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
三、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各地市经(贸)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既要转变职能,搞好协调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又要依法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公安和税务部门,做好有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促进我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
广西区经济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