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使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委)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自治区经委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经委各级领导干部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优质高效地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政令畅通;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基层、企业服务。
(三)自治区经委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任、副主任职责
(一)自治区经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自治区经委的全面工作,并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对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主任或党组报告,必要时由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二)主任出国、出差、休假和学习期间,由担任党组副书记职务的副主任或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副主任出国、出差、休假和学习期间,委托一名副主任或巡视员、助理巡视员代管其分管的工作。
(三)自治区经委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副主任部分工作。
三、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职责
(一)自治区经委各处(室)处长(主任)在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对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副处长(副主任、)在处长(主任)领导下工作,对处长(主任)负责。
(二)处长(主任)外出,由副处长(副主任)主持工作(有两名以上副职的应指定其中一名)。
(三)各处(室)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委内的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工作,应当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不了的,也要提出意见,报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决定。在各部门职责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由主任、副主任临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四、请示报告制度
(一)凡属下列重大问题必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1.全区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全区工业发展规划;
3.全区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
4.全年工作部署和其他重大工作部署;
5.各类重大突发性事件;
6.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凡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
全区工业经济领域的重要动态情况以公文、简报、信息及其他形式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三)自治区经委机关各部门在处理日常工作时,下列问题必须请示报告:
1.为贯彻落实有关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所制定的细则和实施方案;
2.年度工作安排和主管业务范围的重要工作部署;
3.对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落实意见;
4.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自治区经委主任公出,按规定进行请示报告;副主任、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公出,需向主任书面或口头报告,经同意后成行。委领导在外期间,随行人员应将活动安排和有关情况及时电告委办公室。
(五)各处(室)处长(主任)公出,需事先向分管副主任报告并征得主任同意。副处长(副主任)公出,需事先向处长(主任)报告并征得分管委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公出,需事先征得处长(主任)同意。
各处(室)的正副处长(主任)原则上不能同时公出,也不得同时出国。
(六)自治区经委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自治区经委开展的重要工作事项,在工作完成后由牵头部门负责总结,并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委领导及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每月底,各行业办、处(室)应指定人员将当月主要工作事项、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主要工作计划,简明扼要地整理成文,并应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办公室,办公室于第5个工作日前汇总写出月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报送委领导及有关部门。
上半年结束时,各处(室)应指定人员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整理成文,并应于7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办公室,办公室于第10个工作日前汇总写出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报送委领导及有关部门。
年底时,各处(室)应指定人员将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整理成文,并应于12月15日前报送办公室,办公室于12月20日前汇总写出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作为经委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委领导及有关部门。
(七)各处(室)呈送委领导的书面请示、报告按下列原则办理:
凡需报送委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要按委领导分工对口报送,不得多头分送。请示问题要一事一报,内容属实,有明确的意见或建议,并要有处(室)领导签字。
请示、报告内容如与其他处(室、局)有关,主办部门要在请示、报告前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时,应将有关部门意见和理由一同上报并作说明。
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报告一律送办公室登记,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五、会议制度
自治区经委实行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委办公会议、主任业务办公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党组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讨论决定自治区经委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3.研究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自治区经委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配置与调整,决定党组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5.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6.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中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包括会务工作、起草领导讲话稿、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以下同)由人事处负责。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由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其他副主任、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和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有关处(室)处长(主任)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研究讨论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和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2.研究讨论全区经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治区经委的重点工作;
3.审议全区工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和措施;
4.审核由自治区经委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
5.分析全区工业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6.听取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
7.讨论各处(室)、直属单位请示的重大事项;
8.讨论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和主持委领导碰头会议,研究自治区经贸委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委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委机关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
2.决定和部署自治区经委的重要工作;
3.月度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
4.通报当前全区工业形势;
5.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6.讨论其他需要委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委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主任或受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各部门(单位)需在办公会议传达或讨论通过的会议精神、文件和事项,应在会前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主任业务办公会议由分管委领导召集和主持召开。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委领导确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协调委机关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委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部门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主任业务办公会议有定期召开与不定期召开两种形式。定期召开的例会有经济运行碰头会、经济运行分析会、技术进步调度会等。
1.经济运行碰头会。每周召开一次,星期二上午8:30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委分管领导,办公室、经济运行处、政策法规处、中小企业处、糖业处、能源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重工处、轻工处、国防工办等部门负责人。会议内容:通报当前经济运行情况,研究处理经济运行中的问题。会议组织工作由经济运行处负责。
2.经济运行分析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参加会议人员:委领导、各地市主管工业副专员(副市长)、各地市经委(局)领导、区直有关部门领导、委机关各处(室)领导、各直属单位领导等。会议内容:总结本季度经济运行情况,提出调节近期经济运行的意见。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通知,会议组织工作由综合处、办公室负责,其中政策法规处负责会议材料,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3.技术进步调度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参加会议人员:委分管领导、投改处、高新技术处、工业园区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中小企业处、糖业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能源处、重工处、轻工处等部门负责人。会议内容:总结目前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会议组织工作由投改处负责,高新技术处协助。
(五)自治区经委各处(室)、直属单位召开的其他会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处(室)拟以自治区经委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专业工作会议,必须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专业工作会议由主办部门处长(主任)主持,会议组织工作由各处(室)负责。
2.自治区领导批示召开的会议,按自治区领导的指示办理。
3.委领导指示召开的会议,按委领导的指示办理。
4.承办全国性会议,承办部门应将会议方案(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项目)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报请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应接。
6.各部门一般不邀请自治区领导出席本部门召开的会议,或为会议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如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并报请委领导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
7.各部门一般不邀请各地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本部门召开的会议。如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并报请委领导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
(六)建立会议计划审批制度。自治区经委召开的综合性会议由办公室编制会议计划;各部门召开的专题性会议由主办部门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编制会议计划(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项目)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报请委领导审核,必要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经批准后的会议计划由办公室发文通知各部门。
因特殊情况召开的计划外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报请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
(七)精简会议,端正会风。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凡是文件、信函、电话等方式能够办到的事情,不召开会议;除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和委党组有决定外,一般不召开表彰会;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会也要从严控制。
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除现场会外,会议一般应在南宁召开,不得在旅游旺季到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安排在高级宾馆食宿。会议经费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资金渠道开支。
严肃会议纪律。因事不能到会的要请假;按时参加会议,服从指挥,会议过程中不得无故离开会场;会场内严禁吸烟,不得打开手机和BP机,不得私下交头接耳开“小会”。
六、文件审批制度
自治区经委文件审批,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以自治区经委名义发文,一般按照业务分工,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并会签后,再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自治区经委人事任免文件,由主任签发。以自治区经委名义发便函,一般也按照业务分工,由主任、副主任签发。
(二)以自治区经委名义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由主任签发;副主任签发时,应注明“主任已同意”或“主任已阅”字样。
(三)以自治区经委名义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中,凡公文内容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与业务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在公文中予以载明。主办部门协商不了的问题,要报请分管委领导出面协商。经委领导出面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上报公文中应写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理由,并提出我委的处理意见。
(四)以自治区经委名义发送的文电,由办公室核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呈委领导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发。
(五)自治区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由办公室根据内容与分工,报送主任或副主任阅批。属急件或特急件,可打破常规按职能与分工同时送交有关处(室)办理。
(六)对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文件,按下列原则处理:
属自治区经委职责范围的问题,可直接答复有关方面;
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问题,由自治区经委同有关部门协商后,以自治区经委名义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答复;
需要由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答复时,由自治区经委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答复稿,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对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由主任或副主任批转有关部门办理。
(七)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领导同志在审阅或审批的文件上应表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则表示阅知。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
(八)公文的办理落实按以下原则进行:
凡署名自治区经委收的各类文电、文件、报告等,由办公室登记、处理。需要办理的文电、文件、报告,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按职能与分工送交有关处(室)办理,重要文件报委领导阅批。急需有关部门办理的,在送委领导阅批的同时,按照职能与分工送交有关部门办理,以便及时开展工作。
各处(室)收到重要的或委领导批示的以及办公室批转的文电、文件、报告,均须先经各处(室)领导阅批,再交承办人办理或传阅。凡涉及几个部门的,承办部门应主动出面协商,协商有困难的由办公室负责协调。
各部门承办的文电、文件、报告,应按文电、文件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特急文电、文件要随到随办。
凡属有关部门领导传阅的文电、文件、报告,由办公室组织传阅,有关部门不得积压。
(九)为了及时沟通情况,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地市经委给自治区经委的重要文件,各处(室)报自治区经委的重要事项,以自治区经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内容,由办公室摘登《经济信息简报》。
七、督促检查制度
自治区经委实行督促检查制度,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本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及时安排督促检查。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坚决克服“决而不行,行而不果”的现象。
(一)督促检查范围:
1.督促检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本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2.督促检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委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
3.督促检查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督查机构,加强督查力量,配备得力督查人员。自治区经委督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配备兼职督查员。
(三)对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委办公会议、主任业务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应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作为督查的依据。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委领导的有关批示、交办事项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转来的专项查办件,由办公室归口统一办理,并作为督查的依据。办公室要安排人员负责专项查办工作,做到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要建立严密的登记事项、交办、催办、反馈、归档等制度。
(四)对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办公室应及时向有关承办部门发出“催办通知单”,有关承办部门应积极贯彻落实,并将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方案填入“催办回执单”退回办公室。
(五)对督办事项,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限规定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工作完成后及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委领导、有关上级机关及办公室。
(六)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会议议定事项、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中必须坚持和把握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准确反映问题。要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和做表面文章。力戒回避矛盾,掩盖问题。切实纠正报喜不报忧、虚报浮夸等不良风气。对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议、决定,态度不认真、行动不积极的,要敢于批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坚决严肃查处。
八、内事活动制度
为了保证委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除按要求参加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主任、副主任的内事活动要从严掌握,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市人民政府邀请主任、副主任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由办公室请示主任后进行安排。各各处(室)、直属单位邀请主任、副主任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包括接见、照像、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吊丧等)要严格控制;确需安排的,事先要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自治区经贸委的中心工作、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请示主任后进行安排。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领导出席同一活动。
委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地方召开的会议和事务性活动。一般也不参加各部门或单位(包括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以部门或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事务性活动。
除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工程开工、投产仪式、重大涉外项目和对内、对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外,自治区经委不组织庆祝和纪念类活动。
(二)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组织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如专业工作会议、研讨会等,原则上不安排委领导出席。主要的专业工作会议和影响较大的会议可安排委领导出席,但不主持会议,不作主报告。
(三)委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如特殊情况需要委领导题词,有关单位应正式行文说明内容并附有关材料,由办公室做出安排。题词按公文运转手续转交有关单位。
(四)对委领导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委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需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委领导审定。新闻单位采访委领导和以自治区经委或委领导名义发表的文章,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委领导审定。
(五)委领导到基层调研时,一般不出席纯属礼仪性的活动,并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接待单位要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不准兴师动众,照像、录像也要从严掌握。
(六)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来自治区经委进行礼节性拜访时,由办公室按对等的原则安排委领导会见。要求商谈具体问题的,由办公室安排有关处(室)领导出面会谈。
(七)国家部门领导(副部级以上干部)来桂考察、指导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向委领导汇报,并按委领导指示要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接待。
(八)国家部门司局级领导、各省(区、市)经委领导来桂考察、指导工作,办公室按委领导指示要求由分管委领导接待、汇报或介绍情况,视工作内容,安排相关处室陪同。委主要领导出面按标准接待一次。
(九)国家部门处级干部及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各省(区、市)经委有关人员来桂检查、指导工作,主要由相应处室接待。如果需要委领导出面接待,应预先把来人姓名、职务、工作内容等书面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呈报委领导后方可安排。必要时,委分管领导出面按标准接待一次。
(十)其它兄弟单位来联系业务的接待工作,应对等接待。一般性的业务往来均由相应业务处室接待。除特殊情况外,委领导一般不出面接待。
九、外事活动制度
(一)委领导及行业办副厅级以上干部出访计划由办公室提出报告,经主任同意后,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报批。
(二)各处(室)、直属单位干部出访,所在部门(单位)要写出专题报告,报办公室、人事处审核(其中人事处负责政审工作)。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副主任审查同意后,报主任批准。
(三)所有人员出访归来,要按规定及时提交出访报告向委党组汇报,同时抄送人事处。
(四)请自治区领导同志会见应我委(含直属单位)邀请来访的重要外宾,由办公室报委领导审定后,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五)委领导会见外宾或参加外事活动(包括官方的、非官方的以及由行业办或直属单位承办的外事活动等),均由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十、附则
(一)各行业办、直属单位根据本规则制订本部门(单位)工作规则,报自治区经委备案。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